信阳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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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全面、及时、便民”原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或市工信局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及服务窗口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其他方式。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