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时间:2026-07-21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工信局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利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所依据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文字记录应在行政执法行为后,由相应承办科室及时形成行政执法案卷存档编号管理,每年年终将行政执法案卷交由局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统一存档。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行政相对人单位名称、概貌的标志性环境;

  (二)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介绍执法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的情形;

  (三)依据检查方案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的情况;

  (四)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以及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义务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询问情况;

  (六)现场勘验情况;

  (七)行政相对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情况;

  (八)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情况;

  (九)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取证情况;

  (十)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取证情况;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的,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处理(处置)情况;

  (十二)以留置、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情况;

  (十三)整改复查情况;

  (十四)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行政相对人同意时;

  (二)其他不适宜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和案卷归档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九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