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果,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防止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精神,经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商,现将我省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内燃机、电线、电缆、电焊条、砂轮、水泵、蓄电池、建筑卷扬机、空气压缩机、燃气器具、电热食品加工机械、轻小型起重设备、起重滑车、调度绞车、防爆电器、轴承钢设备、冷轧带肋钢筋设备、热轧带肋钢筋设备、棉花加工机械、人造板设备、防伪标识设备等淘汰或限制类工业产品办理产业政策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程序办理: (一)企业通过所在地市(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申请文件。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申请文件后,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审核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属于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没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不予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企业所在地市(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企业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四)土地使用证明(租赁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
(五)环保达标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六)原许可证复印件(过期、收购、搬迁、改制、更名、技改升级的提供)(查验原件);
(七)工商局证明复印件(收购、搬迁、改制、更名的提供)(查验原件);
(八)投资项目核准批文(或投资项目备案表)复印件(新建、搬迁、技改升级、扩建的提供)(查验原件);
(九)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未无证生产销售的证明或罚没文书和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长期未取证、许可证过期的提供)(查验原件);
(十)收购协议复印件(收购有证企业的提供)(查验原件);
(十一)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时查验原件。
联系人:李凯钊
电 话: 0371—65509871 13303821953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