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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焦化等工业行业规范公告申报

2023-08-03 来源: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21662

钢铁、焦化等工业行业规范公告申报指南

 

一、主管单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下放事项名称:钢铁、焦化等工业行业规范公告申报

三、办理方式

(一)线下办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规范企业动态管理通知,定期开展规范公告申报工作。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申请人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要求一致,提供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司公章,内容真实、有效、无误,方可收件。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培训指导:建立放权赋能改革指导服务机制,厅产业政策和法规处统筹协调,厅材料工业处细心指导,各县(市)牵总问题咨询产业政策和法规处,政策性和操作性问题咨询材料工业处。

四、职责划分

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拟定收件工作标准,做好钢铁、焦化等工业行业规范公告审核工作。对有关纸质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退回。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到放权不放责、监管不缺位,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县(市)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帮助县(市)提高申报质量。

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查验原件及相关材料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报送。

服务指南

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申报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

企业

类型

焦炉(米)

烧结机(平方米)

高炉

(立方米)

转炉(吨)

电炉(吨)

高合金钢电炉(吨)

建设、改造钢铁企业

≥6(顶装)

≥5.5(捣固)

≥180

≥1200

≥12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

≥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

≥10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

≥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

>10

现有钢铁

企业

≥4.3(顶装)

≥3.8(捣固)

≥90

>400

>30

>30

>10

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噁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 (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

企业类型

焦化工序

(千克标煤/吨)

烧结工序(千克标煤/吨)

高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转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普通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特钢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122(顶装)

≤127(捣固)

≤50

≤370

≤-25

≤90

≤159

现有钢铁企业

≤150(顶装)

≤155(捣固)

≤55

≤435

≤485(钒钛磁铁矿)

≤-10

≤92

≤171

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3.8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申报注意事项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公告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公告申请进行审核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焦化行业规范公告申报

 

(一)申报企业范围

1.焦化行业规范公告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的焦化生产企业。炼焦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生产工艺。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2.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公告申请。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予以支持。

3.申请规范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二)工艺与装备

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常规焦炉、半焦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净化和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须同步配套热能回收设施;钢铁联合企业焦炉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和焦炉煤气精脱硫装置。具体装备要求如下:

1.常规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布前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4.3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3.8米;发布后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5.5米。

2.半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布前建设的半焦炉单炉产能须≥7.5万吨/年,发布后建设的半焦炉单炉产能须≥10万吨/年。

3.热回收焦炉:热回收焦炉煤饼体积须≥35m3

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保设施

1.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煤(焦)储存、煤粉碎(筛分)、装煤、推焦、(干)熄焦、筛焦、焦转运、硫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干熄焦、焦炉烟囱等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源,要按照环保要求配套脱硫或脱硫脱硝装置。

2.焦化生产企业须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

常规焦炉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装置、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

半焦(兰炭)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及初期雨水收集装置,生产废水处理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方法。

3.焦化生产企业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的装置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4.焦化生产企业循环氨水泵等应有可靠应急电源或其他应急措施。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规范排污口建设。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源须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环境管理

1.焦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按期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焦化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做到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焦化生产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的贮存、转运、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控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

    4.焦化生产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5.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生态环境部的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6.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五)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焦化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焦化生产企业能耗须达到《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和《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995)规定的准入值,即顶装焦炉吨焦产品能耗≤122kgce/t,捣固焦炉吨焦产品能耗≤127kgce/t。

3.焦化生产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取水定额应达到《取水定额 第30部分:炼焦》(GB/T 18916.30)规定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取水定额,即常规焦炉吨焦取水量≤1.4m³,热回收焦炉吨焦取水量≤0.6m³,半焦炉吨焦取水量≤0.7m³。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1.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焦化生产企业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3.焦化生产企业要规范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并加强对从业人员化学品使用的岗位技能培训。

4.焦化生产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5.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七)产品质量

1.焦化生产企业主要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焦炭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冶金焦执行GB/T1996,半焦(兰炭)执行GB/T 25212,铸造焦执行GB/T8729。

(八)社会责任

焦化生产企业要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金及社会保险费

(九)申报注意事项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焦化生产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2.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4.规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撤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