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0 来源: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670
各县、区工信局,各管理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豫装制协〔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注:该项奖励二等以上是评审高级职称的要件之一,省人事厅高评委认可,每项申报费1000元。 联 系 人:钟家胜 熊婷婷 联系电话:0376-6365518 邮 箱:gxj6358080@163.com 2014年3月20日 豫装制协〔2014〕1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工信局、各会员单位: 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豫科〔2013〕4号)并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设立的,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见附件3),该奖是国家级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和有效补充,可作为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为做好2014年度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推荐方法 2014年度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候选项目的推荐范围是:技术开发类(含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工程类项目、标准类项目、理论研究类项目、软科学类项目、技术发明类项目六个类别,推荐项目和推荐方法应满足“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奖办法”(见附件1)的要求。 二、推荐要求 1、请推荐单位按照《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的格式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认真填写,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 2、2014年度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受理时间为5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李凯钊 联系电话:0371-65509871 阮遂荣 廉 政 0371-65961051 15038189020 传 真:0371-65526952 通讯地址:郑州市政七街32号428室 邮 编:450008 附件:1、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奖办法 2、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协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附件1 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业和人才强业战略,加快推进科技自主创新,加大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力度,促进我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省装备制造工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特设立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作为国家级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和补充。 第二条 为奖励在装备制造工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鼓励和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为维护评奖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奖励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二章 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奖范围是: 一、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的科学技术发明项目; 二、推动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技进步项目,包括装备工业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如:节能减排、节约降耗的应用技术开发和具有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对产品、设备、工装、生产线的重大革新、改造等; 三、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及实现国产化和替代进口的科技项目; 五、装备制造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如为科技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技术基础(包括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理论研究(包括装备工业领域的科技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等),软科学研究(包括科技政策研究、科技发展战略及其他科技管理)。 第六条 申报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应用期达一年以上,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具有显著的实用型和推广应用价值,取得绩效,且在近三年内通过鉴定、评审、验收或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并符合如下相应条件: 一、科技发明成果必须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创造性技术内容尚未在社会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的,且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二、应用技术开发成果必须是经过创造性的工作,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推广应用成果必须是在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方面作用突出。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其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工程化项目经批量生产验证、产业化项目形成相应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 四、消化吸收成果必须是有显著的优于、高于原型经过创造性的工作取得的先进成果,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标准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并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计量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技情报成果,在研究方法或学术内容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提供的情报信息被有关部门采纳后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理论研究成果的学术内容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全国性学术刊物刊登一年以上,经实践验证对技术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 七、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经实践证明,具有促进科学技术,管理现代化,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其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杂志刊登采用。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宜申报: 一、属于样机(品),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的,或属于小试成果,尚未经过工业性试验的; 二、虽已形成生产能力,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尚未显现出来的; 三、成果所有权有争议,尚未处理妥当的。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申报: 一、已获国家级、省(部委)级科学技术奖,或属于新产品成果,已获省(部委)级及以上级新产品奖励的; 二、系列产品之一已获过省(部委)级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派生新产品的结构原理没有明显改进的; 三、属于阶段性成果(或系统工程项目中的子项),且又不能单独应用的; 四、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五、有碍社会道德风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曾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材料主要有: 一、《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评估报告等,或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视同鉴定评审文件及附件; 三、科学技术成果研究报告及关于技术水平评价的情报论证材料等有关技术资料; 四、应用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需盖财务公章); 五、用户使用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六、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权利要求书; 七、科技查新报告。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应一式两份,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做到正确、统一;字迹应清楚、端正。 第十一条 鉴定证书必须铅印或打印,且有编号及组织、主持鉴定单位意见和盖章,不得有剪贴、涂改等现象。 第十二条 《申报书》中所填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名次须和鉴定证书一致。直接从事项目研究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3名,限额5名,对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放宽。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时,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作的技术贡献,并由课题组成员和其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书》中应附有项目全部技术资料的归档证明。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即市归口单位的项目由各市装备制造工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申报,协会会员、省重点企业集团、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以直接向我会申报。个人项目可直接申报我会,但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三名非本单位)的同行专家书面联名推荐。如该项目完成人员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同意个人申报的证明。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部门应负责审查以下内容并签署初审意见: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范围、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 四、其他 第十六条 申报日期为每年的4月初至5月底。 第十七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即第一完成单位作为基层申报单位并按其隶属关系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八条 由我会组织设立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负责。由我会行业服务部负责处理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制,评审方法采用定性的方法。评审会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每个建议授奖的项目须经若干名评委评审并经全体评委表决才能评定其等级。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由我会面向装备制造行业或社会相关系统择优聘任产生,聘任期三年。评委两次无故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委资格。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委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第二十一条 评委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心科技进步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任务。 二、知识面广,在本专业方面有较深造诣,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严格掌握标准、秉公办事。 第二十二条 我会根据评审会实际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可以临时聘任特邀评委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特邀评委在本年度评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评定为获奖的项目在批准、授奖前予以公示。即在装备工业信息网或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 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七章 奖励表彰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分以下三等: 一等奖项目: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水平,具有核心知识产权,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经实践证明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或单项国内领先技术水平,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大,经实践证明有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较大,经实践证明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项目为10—15个;二等奖项目为20一30个;三等奖项目为40一50个。集体项目完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由我会对主要完成单位授予奖状,对主要完成人授予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对获奖项目组进行必要的物质鼓励。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或申报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状与获奖证书,并建议有关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协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附件2 河南省装备制造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 年度) 一、项目基本情况
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协会制 二、项目简介
三、项目详细内容
四、本项目曾获科学奖励情况
五、申请、获得知识产权情况表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八、专家推荐意见 (由各推荐专家独立填写,不得代填后签名)
九、申报、推荐单位意见 (专家推荐不填此栏)
十、附件目录 1、技术评价证明(技术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2、应用证明(已获经济效益证明、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原件) 3、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4、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 5、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权利要求书(复印件) 6、其他证明 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协会制 附件3 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协会 2014年3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