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5 来源: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584
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做好2014年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豫工信明电〔2014〕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药生产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为做好我市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现将豫工信明电〔2014〕24号文件转发如下。请有关县、区组织相关企业按照要求务于4月25日前做好核准资料上报工作。 联系人:市工信局节能与原材料科杨庆祝 电 话: 0376-6365518 13303767616 2014年3月5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做好2014年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工作的通 知 豫工信明电〔2014〕24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的有关规定,农药生产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为做好我省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省2009年以前(含2009年)经国家核准或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 二、申报资料 (一)农药企业所在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或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文件。 (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一个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备案的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 (六)土地使用权证或签订5年期以上并明确环保责任的土地租赁合同(协议)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七)达标排放证明(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企业五年达标排放证明或近五年来企业生产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每年出具的企业所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请按要求准备上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或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或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及现场考核表上报省厅(原材料工业处)。 (三)省厅按照有关要求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制剂企业由省厅批复并报工信部备案;原药企业由省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及现场抽查,合格后向社会公告。 四、有关要求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抓紧认真组织本辖区农药企业准备材料并进行现场考核,要严格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和《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务于4月30日前将本辖区初审合格企业的有关材料上报省厅。省厅将不定期的对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和指导。 2014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