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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和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

2014-02-26 来源: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837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精神,确保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期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产业〔2014〕14号)有关要求,开展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报送2014年目标计划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铅蓄电池等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二)重点行业: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15个工业行业。

(三)有关要求:请研究提出2014年15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以及计划淘汰的企业名单、主体设备(生产线)和产能(经专家组论证确认),并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在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从ttlh.cstc.org.cn下载)中填报相应内容,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出具确认函)后,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目标计划文件、数据光盘及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一式两份)。

二、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要求,中央财政对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继续予以奖励。为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更好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工信部、财政部对《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有关内容做了如下补充说明:

(一)行业范围(涉及第一章第三条)。2014年奖励范围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15个工业行业。

(二)奖励条件(涉及第二章第四条)。

将第一款补充完善为: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4年15个工业行业奖励门槛见附件)。

同时,将第三款“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调整为:“奖励产能按照国家公告的淘汰产能及奖励条件确定。”

(三)《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其他条款的内容保持不变。

请各省辖市、县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根据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提出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及计划淘汰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并在淘汰落后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从www.jjrjw.com下载)中填报相应内容,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申请文件和数据光盘及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一式两份)。

三、企业申报资料的上报内容

由于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做了补充修改,不再突出实际产量指标,重点强调了必须符合国家新的奖励门槛和奖励条件,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审核把关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经建系统涉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建[2013]520号)精神,各省辖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做好项目审核、踏勘、征信、评审、公示等环节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完善如下申报资料:

1、《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项目简介;

3、项目建设批复(备案)文件复印件;

4、项目环保批复文件;

5、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土地证明、生产许可证(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业除外)复印件;

6、第3、4、5项的真实性部门证明原件;

7、拟淘汰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或资产评估报告;

8、拟淘汰设备彩色照片;

9、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及真实性承诺表(见附件2);

10、专家组对拟淘汰设备及其产能、相关文件真实性的论证意见;

11、省辖市、直管县人民政府确认函;

12、包含前9项内容的光盘,前9项资料应装订成册。

四、联系人及电话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联系人:孙志民,  电话:0371—65509829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叶怡萌,电话:0371—65808923。

 

附件:1.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中央财政奖励门槛.doc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及真实性承诺表.doc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