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0 来源: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697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认定困难企业做好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纠风办、政府国资委(局、办)、地税局、政府金融办、国税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经济运行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暂时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继续实施帮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困难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 (一)基本原则 1.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审核认定工作。 2. 突出重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3. 坚持落实扶持政策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实施困难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申报条件 河南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集团),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 1.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和环保政策。 2. 依法申报纳税。 3.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4. 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 5、2012年以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应用。 6. 积极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承诺不裁员。 (三)申报程序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企业申报、初审,汇总后上报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省属和中央驻豫企业原则上由省政府国资委初审后报送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认定工作。 二、被认定的困难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减负政策。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给予倾斜支持;督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严格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减轻困难企业经营负担。 2.社会保险政策。继续落实对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减措施,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和适当降低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可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3.财政税收政策。凡符合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权限报批或备案后予以减免;扩大本省企业产品在重大项目中的应用和政府采购中的比重与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要素保障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记录较好、有市场、有订单但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实行贷款展期,原则上不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抽回银行贷款。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执行期暂定1年。 以上政策从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市(县)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困难企业帮扶工作,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纠风办、政府国资委(局、办)、地税、政府金融办、国税局等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及时安排部署,抓好政策督促落实。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承诺书;企业依法申报纳税证明;2012年、2013年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经审计的2012年、2013年财务报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应用证明材料。 (三)各地要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初审后的困难企业汇总名单(见附件1)及相应《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 联系人:齐福安 郭彪 联系电话:0371—65509848、65509847。 附件:1.困难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政府纠风办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1
附件2 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企业经营状况
三、企业申报情况说明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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