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7 来源:信阳市工信委科技与装备工业科 浏览:5921
信市工信〔2017〕52号
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工信委、各管理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6号)精神,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工信装〔2017〕70号)要求,现将我市新能源汽车统计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信息统计工作的认识。比照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做法,我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统计工作由各县(区)工信委负责,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督促落实审核把关。 二、报送内容:一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超级电容请注明)、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其他车辆;二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数量。主要包括充电站、充电桩和换电站,充电站内容含充电机功率总计(kW)、充电站占地面积(㎡)、投资金额(万元);充电桩含慢充(个)、快充(个);换电站主要统计数量(座)。 三、各县(区)工信委于4月28日前将本辖区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数量(电子版)报送市工信委,次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上月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数量报送市工信委。 四、市工信委将于近期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进行核查统计,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定期通报。 联系人:钟家胜 熊婷婷 电话:6365518
附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7年4月10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通 知 豫工信装〔2017〕7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信息统计工作在各方努力下,较好地反映了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推广应用、动力电池生产、充电设施建设等基本运行情况,为领导和机关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提供了积极参考价值。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不及时、不真实、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存在漏报现象,影响了信息统计的可信度。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新能源汽车信息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新能源汽车信息统计是该行业发展基本情况的具体反映,对上级机关掌握企业实情、制定产业政策、指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统计体系,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新能源汽车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督促落实审核把关。 二、进一步明确报送时间。各单位务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的信息统计情况报送省工信委。 三、进一步强调信息统计的规范性。一是格式规范,每一项信息要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杜绝随意填报和自行其是;二是内容规范,按报表规定的项目填报,不得随意增项或减项。 四、加强信息统计的真实性。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要以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上牌信息为依据,车辆生产数量以上传工信部合格证为准,充电设施建设数量以建设单位完工日期为准,确保信息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公布各地新能源汽车信息统计情况。 联系人:任志魁 电话:0371-65509864 邮箱:hnlxhy@126.com
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统计表; 2.充(换)电站(桩)统计表。
2017年3月10日
附件1月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统计表
数量单位:辆
填表说明:1.此表由工信部门填报;2.“车辆种类”,主要填写纯电动汽车(超级电容请注明)、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3.“轻型客车”:填写9座以下车型; 4.“私人车”:指个人购买的乘用车;5.“累计”:指从1月到报表当月的合计数。 附件2
月份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桩)统计表
填表说明:1.此表由工信部门填报;2.以建设单位完工日期为准;3.“充电桩”含站内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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