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5 来源: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67288
信阳市绿色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工业绿色发展,深入实施绿色化改造,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和《信阳市推进工业绿色化改造攻坚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绿色企业评价工作遵循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要求,开展绿色企业评价。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建立绿色企业培育库,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绿色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绿色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信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包括成立不足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3.企业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有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开展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4.企业有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能源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绿色企业培育库建设。企业依据《信阳市绿色企业评价细则》,对照绿色企业基本条件,提交绿色企业建设计划书,上报所属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工信部门,由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工信局推荐。 第七条 市工信局在县区推荐企业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同时征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市级绿色企业”称号。 第八条 市工信局将市级绿色企业列入绿色企业培育库,根据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及制造体系建设,同时在省、市绿色金融项目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绿色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绿色企业须对近三年来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绿色企业自评报告报辖区工信部门初审。市工信局对绿色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抽查可采用现场核验、资料报送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绿色企业资格: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2.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未通过复审的; 4.其他应予撤销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绿色企业评价或复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相关的失信行为主体纳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绿色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绿色企业称号。市工信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的绿色企业发文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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